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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固废法相关要点梳理
2020年4月29日,十三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十七次会议审议通过了修订后的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自2020年9月1日起施行。新《固废法》由过去的六章91条,修订为九章126条,对工业固体废物、危险废物、农业固体废物、生活垃圾、建筑垃圾等的污染防治制度进行了完善,同时实施最严格法律责任,增加了处罚种类,提高了罚款额度,对违法行为实行严惩重罚。
一、一般工业固体废物管理方面
1.固废污染防治设施的环保竣工验收由环保部门负责验收改为企业自主验收 。
2.增加了跨省转移固废利用的,需报移出地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备案的要求。
3.细化了工业固废产生单位应建立、健全从固废产生到处置全过程管理制度的要求;新增了建立工业固体废物管理台账,实现固废可追溯、可查询的要求。
4.新增了委托他人运输、利用、处置工业固废的,应对受托方进行审查,依法签订书面合同,在合同中约定污染防治要求,否则承担连带责任的要求。
产废单位要落实企业主体责任,对受托方的主体资格和技术能力进行核实,对营业执照、经营许可范围、排污许可证、环评文件环评批复及验收材料、环境信息公开情况等内容进行核实,必要情况下采用现场踏勘等方式进一步核实。
5.新增了将工业固体废物纳入排污许可制度进行监管的要求。产废单位在申领排污许可证时应补充申报工业固废相关信息,已取得排污许可证的单位应及时变更排污许可证。
二、危险废物管理方面
1.新增危废产生单位建立危废管理台账的要求 。
新固废法明确要求,产生危险废物的单位,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制定危险废物管理计划;建立危险废物管理台账,如实记录有关信息,并通过国家危险废物信息管理系统向所在地生态环境主管部门申报危险废物的种类、产生量、流向、 贮存、处置等有关资料。
如危废单位未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建立危险废物管理台账并如实记录,依据新固废法第一百一十二条第(十三)项规定,将由生态环境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处以10-100万元罚款,并没收违法所得;情节严重的,报经有批准权的人民政府批准,可能被责令停业或者关闭。
2.新增医疗卫生机构及医疗废物集中处置单位的义务。
3.新增了收集、贮存、运输、利用、处置危险废物的单位,应当投保环境污染责任保险的要求,是首次通过立法明确环境污染强制责任保险规定。
三、污泥等其他方面
1.新增城镇污水处理设施维护运营单位和污泥处理单位对污泥处理的义务。
2.确立了电子电器等产品生产者责任延伸制度。
四、法律责任
新固废法对法律责任专章进行了扩充完善,加大了对固废管理不合规的处罚力度,增加了企业的违法成本。除了对新增内容设定了相应罚则外,还普遍提高了违法行为的处罚金额,最低处罚金额5万元,最高可罚至500万元,并且增加了按日连续处罚、行政拘留、查封扣押等执法措施。新固废法不仅新增了对直接责任人及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适用行政拘留的情形,并且还将人员范围扩大到了法定代表人以及主要负责人。